基建處印章使用管理規定
一、為規范基建處各類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維護印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,結合基建處工作的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二、基建處印章分為福建師范大學基建處公章、福建師范大學合同專用章6。
三、保管人為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,保管人須政治可靠、品行端正、原則性強、嚴守紀律。
四、用印實行誰經辦誰負責,誰審簽誰負責,誰蓋章誰負責,責任倒查,終身追究。
五、保管人因事出差或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的,應由單位領導指定臨時代管人員代管,并按學校印章管理規定及時辦理好代管手續。
六、保管人確保印章存放安全,平時印章隨用隨鎖,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封存。確因工作需要在辦公室以外使用的,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,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監管。
七、保管人要及時保養、清洗印章,確保印章清晰、耐用。綜合科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,內容包括用印日期、文件編號、內容摘要、批準人、用印單位、經辦人等事項。
八、保管人應認真審核,慎重用印,對不符合辦文規定,有權拒絕用印。對空白稿紙和空白介紹信等證明一律不準加蓋印章。
九、以基建處名義發出的公文、公函、通告、證明等,須有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名,經綜合科審核,必要時請處領導簽批,方可使用基建處印章。
十、基建處5萬元以下合同,需經基建處項目組長、計財科、財務科、工程科和處領導內部會簽,再經法律顧問會簽后,方可使用福建師范大學合同專用章6。